搜索关闭按钮
月某帮人代买六合彩涉赌博案,拘留29天后释放

前言总结

月某(化姓)今年帮牌友向澳门六合彩赌博网站代买六合彩,通过微信收取赌资,按投注金额1%获取网站返利。2026年9月17日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围绕“论证行为性质存在争议、争取取保释放”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依据依法对月某予以释放。

基本案情

月某,2026年1月至9月16日期间,月某帮罗某、杨某、云某等几名牌友购买澳门六合彩。牌友将欲购买的号码发给月某,月某再到澳门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赌资通过微信收取,部分牌友开奖前转款,部分牌友开奖后结算。月某收取赌资后,通过扫描赌博网站客服发送的二维码支付给网站;若牌友开奖前未转钱,月某则自行垫资下注。赌博网站按转款金额的1%向月某返利,返利通过客服微信转账。公安统计月某收取赌资约70至80万元,获利约7000至8000元。2026年9月17日,月某在公司被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

据月某本人向辩护律师陈述:其系帮助打麻将认识的牌友向澳门六合彩赌博网站代为投注,参赌人员均系其认识的特定牌友,并非不特定人员;其未提供场地或平台,未制定赌博规则,未组织、招揽他人参与,仅系代为收码投注;其有正当职业,收码投注系帮助牌友的兼职行为,并非以此为生;其获利系赌博网站按投注金额1%的返利,并非抽头渔利或坐庄赢利;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愿意认罪认罚并退赃。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其系帮助特定牌友代为投注,未组织、招揽不特定人员,未提供场地平台,不具备“聚众赌博”所要求的组织性、招揽性要件。其有正当职业,返利仅属零星额外收入,是否属于“以赌博为业”存在重大争议。涉案赌资的认定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开奖前收取赌资的,若牌友中奖,网站将奖金转给月某,月某再转给牌友,同一笔资金存在多次流转,若将各环节转账金额简单相加,将虚增涉案金额。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月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其从犯地位及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黄耀彬律师、肖响华律师办理该案,律师于2026年9月22日前往东莞市看守所会见月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行为性质存在争议、争取取保释放”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1. 行为不符合“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月某系帮助牌友向赌博网站投注,参赌人员均系其打麻将认识的牌友,并非不特定人员;其未提供场地或平台,未制定赌博规则,未组织、招揽他人参与,仅系代为收码投注;其有正当职业,收码投注系帮助牌友的兼职行为,并非以此为生;其获利系赌博网站按投注金额1%的返利,并非抽头渔利或坐庄赢利,返利仅属零星额外收入。若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则月某的行为可能仅属于参与赌博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罪存在本质区别。
  2.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月某系从犯。月某仅系帮助牌友向赌博网站投注,未参与赌博网站的经营、管理或利润分成,未组织、招揽他人参与赌博,未提供场地或平台。其行为处于辅助、次要地位,系典型的“可替代性执行角色”,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认定条件,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涉案赌资存在重复计算,应当依法剔除。对于开奖前将赌资转给月某的牌友,若其中奖赢钱,月某会在开奖后将赢取金额转给牌友。同一笔资金在牌友与月某之间、月某与赌博网站之间存在多次流转:牌友开奖前将赌资转给月某,月某转给赌博网站,牌友赢钱后赌博网站将赢取金额转给月某,月某再转给牌友。公安机关在统计赌资时,若将上述各环节的转账金额简单相加,势必导致同一笔赌资被重复计算,从而虚增涉案金额。赌资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投入赌博的资金为限,对于牌友赢取后返还的资金,因其并非新增的赌博投入,不应重复计入赌资总额。
  4. 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作隐瞒,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经律师释法后已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表示愿意退赃,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配合意愿。
  5. 月某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月某有固定住所和正当职业,家庭情况为父母、妻子及两个小孩,其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稳定的社会联系和家庭约束力。其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无逃避侦查、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风险,家属愿提供担保,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案件结果

2026年10月16日,因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东莞市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月某予以释放。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帮牌友代买“六合彩”被卷入赌博犯罪的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赌博罪构成要件,论证不符合“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聚众赌博”要求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达到特定抽头渔利、赌资或参赌人数标准;“以赌博为业”要求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本案中,月某系帮助特定牌友代为投注,未组织、招揽不特定人员,未提供场地平台;其有正当职业,返利仅属零星额外收入,并非以此为生。其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存在重大争议,可能仅属于参与赌博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紧扣从犯认定标准,论证其仅起辅助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月某仅系帮助牌友向赌博网站投注,未参与赌博网站的经营、管理或利润分成,未组织、招揽他人参与赌博,未提供场地或平台,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三、紧扣证据审查,论证涉案赌资存在重复计算

赌资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投入赌博的资金为限,对于牌友赢取后返还的资金,因其并非新增的赌博投入,不应重复计入赌资总额。公安机关在统计赌资时,若将各环节的转账金额简单相加,势必导致同一笔赌资被重复计算,从而虚增涉案金额。辩护律师据此提请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涉案赌资的认定,将重复计算的金额予以剔除,以准确认定月某的罪责大小。

本案提示:对于赌博类案件,应严格区分刑事赌博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对于仅帮助特定人员代为投注、未组织招揽、未抽头渔利的涉案人员,应审慎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涉案赌资,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准确认定实际投入赌博的资金数额;及时会见、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介绍:

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擅长刑拘紧急介入、看守所会见、37天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轻罪辩护等全阶段刑事代理。

黄耀彬律师:理工科+法律复合背景,专注刑事辩护与控告。善于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证据与技术细节。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