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买商铺未过户竟遭他人抵押,历经四次发回重审,法院终审认定抵押权优先,购房者全部诉请被驳回
原告王某,被告邓某等四人(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及李某、黎某、陈某(某公司股东)。2008年4月,王某与刘某某签订《商铺认购合同书》,约定王某以280,000元购买刘某某名下位于博罗县某花园的一间商铺,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双方未约定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商铺权属始终登记在刘某某名下。2012年1月,刘某某向某信用担保公司借款600,000元,以该商铺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2月6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王某于2012年3月6日得知抵押事实后向房管局申请异议登记。此后,王某先后四次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权不得对抗其权利、注销抵押登记及协助过户,案件历经三次发回重审,第四次一审驳回了王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高宽律所代理刘某某的四位法定继承人成功抗辩,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