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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多次窃取内衣涉盗窃案,经辩护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本案概况

高某因三次窃取邻居晾晒内衣,形式上满足多次盗窃入罪要件,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重点运用刑法但书条款,从行为动机、财物价值、危害后果、退赃、坦白认罪等角度提交辩护意见,公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释,侦查阶段案件终结。

基本案情

高某,02年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026年5月11日、12日、13日,高某在租住处,使用木棍分三次窃取隔壁房间同一女性住户晾晒的内衣物共计四件(胸罩一件、内裤三件)。涉案物品经济价值极低,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026年5月13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亦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5月14日,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刘鹏春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形式上符合 “多次盗窃” 盗窃罪入罪情形,争议焦点在于:虽然满足三次盗窃的次数要件,但结合作案动机、对象、财物价值、损害后果,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评价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否应当对本案作刑事追诉。

律师辩护策略

律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高某,核对案件全部细节,确立以争取撤销案件为核心的辩护目标,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1.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高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多次盗窃”,但盗窃对象为女性贴身衣物,行为动机带有心理偏差和冲动性,与传统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盗窃有本质区别;涉案物品仅四件、经济价值极低,案发后已全部返还,未造成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行为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出租房环境内,针对特定对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2.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供述稳定一致,在侦查阶段即表示“愿认罪认罚”;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小,人身危险性较低。
  3. ​积极愿意赔偿损失,修复社会关系​。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高某及其家属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体现真诚悔罪态度和弥补过错、修复社会关系的意愿。
  4. ​多次盗窃的入罪适用应受“但书”制约​。律师指出,“多次盗窃”虽为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但其适用仍受《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制约。本案中高某系初犯、偶犯,行为动机源于一时心理冲动,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牟利,亦无盗窃惯性或扩散趋势。若仅因次数达标即启动刑事追诉,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刑法适用机械化、扩大化。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次日,高某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实务总结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二年内三次以上即构成 “多次盗窃”,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但该入罪条款并非绝对适用,仍受《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 约束,应当综合行为动机、对象、财物价值、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全方面评判。 即便满足形式入罪条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侦查阶段可直接撤销案件,实现程序出罪。撤销案件代表本案不再进行刑事追诉;不同个案证据、情节存在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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