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因三次窃取邻居晾晒内衣,形式上满足多次盗窃入罪要件,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重点运用刑法但书条款,从行为动机、财物价值、危害后果、退赃、坦白认罪等角度提交辩护意见,公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释,侦查阶段案件终结。
高某,02年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026年5月11日、12日、13日,高某在租住处,使用木棍分三次窃取隔壁房间同一女性住户晾晒的内衣物共计四件(胸罩一件、内裤三件)。涉案物品经济价值极低,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026年5月13日,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亦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5月14日,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刘鹏春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本案形式上符合 “多次盗窃” 盗窃罪入罪情形,争议焦点在于:虽然满足三次盗窃的次数要件,但结合作案动机、对象、财物价值、损害后果,能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评价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是否应当对本案作刑事追诉。
律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高某,核对案件全部细节,确立以争取撤销案件为核心的辩护目标,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2026年6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次日,高某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二年内三次以上即构成 “多次盗窃”,达到盗窃罪入罪标准。但该入罪条款并非绝对适用,仍受《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 约束,应当综合行为动机、对象、财物价值、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全方面评判。 即便满足形式入罪条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侦查阶段可直接撤销案件,实现程序出罪。撤销案件代表本案不再进行刑事追诉;不同个案证据、情节存在差异,案件处理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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