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闭按钮
何某两次参与多人活动涉聚众淫乱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本案概况

何某通过交友软件先后两次参与三人性活动,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提出,当事人不属于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参与次数仅两次,尚未达到 “多次参加” 入罪标准,行为更偏向行政违法。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实质观点,对何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何某(86年)。2025年10月19日第一次参与:系通过同性交友软件认识“小陆”,“小陆”提议再找一人共同参与,其表示同意。“小陆”联系“无心”,三人共同前往“无心”家中。过程中何某与“无心”发生性行为,“小陆”与“无心”亦发生性行为。第二次参与(约四五年前):其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人员联系了“无心”,二人共同前往何某家中,何某仅与“无心”发生性关系。何某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召集者或安排场所者,未进行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参与人均为自愿成年人。2026年5月21日,何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市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黄耀彬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聚众淫乱罪仅对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何某在涉案活动当中的角色地位,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首要分子;二是仅参与两次,能否达到 “多次参加(三次及以上)” 的刑事入罪标准;综合行为情节评判,本案应当刑事追诉还是按行政违法处理,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可否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策略

律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会见何某,核对全部案件细节,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为核心的辩护目标,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1. 非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其在两次活动中均系被动参与者——第一次由“小陆”提议并联系“无心”,何某仅表示同意;第二次由他人组织联系,何某未主动邀约、召集或安排场所,未起到组织、领导或核心作用,依法不具有“首要分子”身份。
  2. 参与次数未达“多次参加”的法定入罪标准。根据刑法通说及司法实践,“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何某自述参与相关活动共计两次,尚未达到“多次”的法定标准。
  3. 行为性质更接近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所有参与人均为自愿,无强迫、欺骗、胁迫情形,无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危害,其行为性质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4.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何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侦查,无毁灭证据、串供、干扰作证或逃避侦查的风险;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担保,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看守所获释。

实务总结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仅处罚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多次参加” 司法实践通常理解为三次及以上。对于仅被动参与一至两次、无组织策划、不牟利、不对外传播的,应当严格把握刑事入罪门槛,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 取保候审只是阶段性强制措施,不代表案件终结,案件后续走向以正式司法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