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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充当医托引流涉诈骗案,经辩护取保候审

本案概况

陈某受团伙雇佣充当医托,冒充病友诱导患者前往指定门诊就诊获取提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围绕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意愿、家庭现实状况、证据存在短板等角度提交辩护意见,公安机关审查后对陈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陈某,1994年出生,系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儿子12岁、女儿7岁)。自2024年起,陈某受同案人员胡某雇佣,在东莞市人民医院等场所冒充病友,虚构自身治愈经历,将就医患者引导至指定专科门诊就诊,并按规则获取提成。该犯罪团伙共七人,分工明确,陈某主要扮演病友附和劝说,不参与上层决策。提成规则为患者消费1000元以下五五分成,消费超过1000元提成封顶500元。经统计,胡某微信向陈某转账合计18万元,其中约16万元系医托活动的违法收益。

2026年5月12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刘鹏春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属于多人分工的医托诈骗共同犯罪。争议焦点:一是陈某在团伙当中地位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二是涉案获利金额较高情况下,结合认罪认罚、退赃、家庭情况综合评判社会危险性;三是部分指控事实缺少被害人指认等证据支撑,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环节,评估强制措施适用的尺度。

律师辩护策略

律所接受委托,2026年5月30日律师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某,梳理全部案件事实,确立以认定从犯开展罪轻辩护、争取取保候审的辩护方向,向东莞市公安局办案部门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1. 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陈某受胡某雇佣指挥,没有决策、管理权限;行为仅限于在医院按照话术扮演病友引流,处于诈骗链条末端,没有参与犯罪发起、组织策划、制定分赃方案;提成规则固定且设有上限,获利模式被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认定条件,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自愿认罪认罚,配合侦查工作。陈某到案之后供述稳定,认可指控罪名,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辨认同案人员、交代作案模式,人身危险性较低。

3. 具有退赃悔罪意愿。陈某明确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家属已经筹措部分资金并继续筹集,体现悔罪态度,有利于修复被害人相关社会关系。

4. 系初犯,家庭情况特殊,具备监管条件。陈某无前科,属于初犯;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长期羁押不利于子女成长及家庭稳定;配偶在佛山具备稳定工作和住所,可以提供有效担保,能够保障取保之后随传随到。

5. 现有证据链条存在薄弱之处。侦查阶段尚未完成被害人对陈某的指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如果后续无法补齐被害人指认、消费凭证等证据,部分指控事实将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存在辩护空间。

6. 综合全案,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结合从犯身份、认罪悔罪、家庭实际情况,陈某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某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获释。

实务总结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医托诈骗类案件,应当区分团伙内部人员的分工地位,对于受雇从事末端引流、听从他人指挥的人员,依法考量从犯情节。 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家庭客观情况均是侦查阶段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取保候审属于阶段性强制措施,不等于案件终结,案件最终处理以司法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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