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刘某通过QQ转发招嫖信息,充当嫖客与上游中介之间的信息中转,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后,围绕非法获利较低未达情节严重标准、认罪认罚、自愿退赃、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次要辅助角色,提交辩护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刘某,2001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在东莞长安镇电子厂务工,无违法犯罪前科。2025年3月起,刘某通过QQ结识中介“A长安”,被拉入QQ群组,在QQ空间发布招嫖信息。嫖客通过QQ联系刘某后,刘某将嫖客需求转发给中介,中介提供定位后再由刘某转发给嫖客。交易完成后中介向刘某支付提成,刘某累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刘某全程没有见过中介及卖淫人员,全部沟通均线上完成。 2026年6月5日,刘某在出租屋被抓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辩护人。
本案争议在于:一是刘某非法获利数额是否达到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刘某仅做信息转发传递,未管控卖淫人员、不掌握场所与定价,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综合判断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能否适用取保候审。
律所接受委托,2026年6月22日律师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刘某,梳理全部案件事实,确立以认罪认罚、论证情节较轻、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方向,向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1、非法获利仅2000余元,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依据司法解释,介绍卖淫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认定情节严重,刘某获利仅两千余元,属于情节较轻,应当适用基础量刑区间。
2、当事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悔罪态度诚恳,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从宽处理。
3、当事人明确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000余元,体现悔罪,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4、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涉案,主观恶性不大,再犯可能性较低。
5、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信息传递的辅助地位。刘某仅作为信息“二传手”,不接触、管控卖淫人员,不参与定价、利益分配,不提供卖淫场所,行为依附上游中介,独立性弱,社会危害性有限。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刘某在长安镇有固定租住地址,本地亲属可提供担保;如实供述案情,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风险,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范社会危险。
2026年7月5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刘某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属于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对于网络上仅做信息转发居间传递,未深度参与组织经营、获利较少的行为人,应当审慎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偶犯,均是侦查阶段判断社会危险性、考量取保候审的重要情节。取保候审仅属于阶段性强制措施,案件最终处理以司法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简介: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所主任律师,现任东莞律协副会长、广东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邀监督员。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25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0余件,其中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00余件。深耕东莞本地刑辩实务,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流程与本地司法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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