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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指证三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案,经辩护不逮捕,释放

本案概况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犯罪嫌疑人陈某虽被同案人员指证参与三次聚众淫乱活动,但其本人仅承认一次,全案无证据证明其系组织、策划、指挥者,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次数达到“多次参加”的法定追诉标准。辩护律师紧扣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及逮捕的证据标准,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结合当事人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经规范治疗已无传染性)需定期复查取药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办案律师:肖响华律师、黄耀彬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一名长期规范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病毒载量经检测低于40拷贝/mL,医学上认定无传染性)。2026年4月,其因涉嫌参与多起聚众淫乱活动被立案侦查。同案人员苏某、梁某、杨某安先后到案。公安机关根据同案人员指证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初步认定陈某在2025年7月(厚街某酒店)、2025年11月(东城梁某出租房)、2026年2月(东城星河传说某外籍人士住所)三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二)强制措施启动

2026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对陈某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陈某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一是陈某是否构成“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二是同案人员指证与当事人自认不一致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标准;三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特殊身体状况是否影响强制措施适用。

办案手记

第一步:紧急会见,固定关键事实

2026年5月3日,辩护律师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某,详细了解每次被指控行为的具体情况。陈某明确表示:其与苏某系同居情侣关系,互相知晓彼此的艾滋病感染及治疗情况;其仅承认参与了2025年11月在梁某出租房内的一次活动,该次系被动响应梁某微信邀约前往,无任何组织、策划行为;对于另外两起活动,其坚决否认参与;所有活动均在私人住宅或酒店房间等私密空间进行,无拍照、录像、直播或对外传播。上述事实为后续论证“非首要分子”“参与次数证据不足”提供了核心支撑。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分析

通过梳理《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多次参加”通常要求三次及以上的认定标准,辩护律师明确: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本案中,陈某无任何组织、指挥行为,不属于首要分子;在案证据中,其本人仅承认一次,同案指证与自认存在重大矛盾,公安机关尚未调取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远未达到“多次参加”的证明标准。

第三步: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2026年5月6日,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陈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一案之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系统提出:陈某并非“首要分子”,亦不符合“多次参加”的法定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涉案行为发生于私人空间、参与者均为自愿成年人、无强迫、无未成年人、无对外传播,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情形;即便认为涉嫌犯罪,其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恳请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步:审查逮捕阶段精准阻击

2026年5月上旬,案件移送东莞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案管部门,确认承办检察官信息,并提交《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1、逮捕前提不成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系“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同案指证与自认矛盾,无客观证据印证,不得仅凭言词证据入罪。

2、无徒刑以上刑罚可能: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无社会危险性:陈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陈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工作,无逃跑、串供、毁灭证据风险。

4、人道主义考量:陈某患有艾滋病,需定期前往东莞市第九人民医院复查并领取药物以维持治疗。羁押环境不利于其获得持续、个性化的医疗保障,取保候审既符合法律规定,亦体现司法文明。

【处理结果】

2026年5月15日,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决定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某当日释放。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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