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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侵占公司财物涉职务侵占案,经辩护轻判6个月

本案概况

欧阳某系企业生产部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激光二极管并对外出售,涉案价值约8.82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会见,推动家属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同时提出认罪悔罪、初犯以及自首等辩护意见,法院结合案情及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对欧阳某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欧阳某为东莞市某电子公司生产部主管,利用下班车间无人的时机,多次将经手的激光二极管带出公司存放于个人租住房屋,并且以虚报交还货物数量的方式截留货物。欧阳某将约7万个激光二极管对外出售,货物价值8.82万元,实际售卖所得6583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70560元的涉案赃物;欧阳某家属另行向被害单位赔偿3万元,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同年12月7日欧阳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第一,欧阳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欧阳某被动到案,能否成立自首;第三,在涉案数额较大前提下,如何运用退赔、谅解、认罪、初犯等情节争取从宽量刑。

律师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以退赔谅解为基础,结合认罪悔罪、初犯等开展量刑辩护,同时审查是否具备自首认定条件。

  1. 推动退赔,获取被害单位谅解。侦查阶段,律师与家属沟通,由家属出资赔偿被害单位3万元,取得被害单位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同时本案大部分赃物已经由公安机关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为量刑从宽奠定基础。
  2. 提出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的辩护意见。欧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此前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考量。
  3. 就自首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院提出欧阳某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观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嫌疑线索之后到工作地点将欧阳某抓获,属于被动归案。

案件结果

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涉案数额、赃物追回情况、赔偿谅解、当事人认罪悔罪、初犯等案件情节,对欧阳某从轻处罚,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实务总结

职务侵占案件办理过程中,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是重要酌定从宽情节。对于自首认定,应当重点审查归案方式:被侦查机关掌握线索后抓捕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一般不能成立自首。辩护工作应当全面检索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即便部分辩点不被采纳,仍应当完整提交供法庭综合评判。个案裁判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不能直接套用于同类其他案件。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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