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高铁工地务工人员,因怀疑工友盗取个人财物发生冲突,拳击被害人头部,造成对方死亡。本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该罪名法定量刑起点一般为十年以上。辩护律师接受委托,结合法医鉴定意见,围绕被害人特殊体质、被害人过错、自首、赔偿谅解多维度开展辩护。最终法院综合情节及辩护律师意见,对杨某减轻处罚,判4年。
杨某在广东一处高铁工地务工,返回宿舍后发现裤袋内615元现金及购物小票遗失。根据同宿舍工友的陈述,仅有陈某在杨某离开期间进入过其宿舍翻动物品,杨某由此怀疑陈某实施偷窃。双方发生争吵,杨某先以拳头击打陈某头部,后到陈某床铺处找到丢失的600元现金及小票。杨某持钱款返回再次质问陈某,冲突再起,杨某挣脱旁人劝阻,左拳击打陈某右太阳穴,致陈某当场倒地昏迷,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意见表明,陈某本身患有严重脑动脉硬化,在轻度外力作用下发生脑血管破裂,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自身特殊体质是死亡发生的重要诱因。案发后杨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该案法定量刑区间通常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辩护人。
1、被害人存在脑动脉硬化特殊体质,该身体状况对于死亡结果的参与程度,在量刑环节应当如何评价;
2、案件源于财物失窃嫌疑引发的冲突,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能否作为量刑酌定情节;
3、杨某案发后报警、现场等候、如实供述,是否成立自首;
4、综合自首、过错、赔偿谅解、被害人特殊体质全部情节,能否在十年以下对被告人减轻量刑。
辩护律师阅卷、会见当事人,研读法医鉴定报告,在不否定定罪的前提下,全面挖掘各类从宽量刑情节,向法庭提交多方面辩护意见。
1、就被害人特殊体质发表量刑意见
依据法医鉴定,被害人自身严重脑动脉硬化,血管脆性大,普通程度外力即可诱发血管破裂。虽然不能排除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特殊体质是促成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因素,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2、提出杨某构成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
被害人倒地昏迷之后,杨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归案后完整如实供述案件经过,符合自首成立条件,依法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基础。
3、论述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
证人证言结合物证,仅有被害人进入杨某宿舍,并且在被害人床铺查获杨某丢失财物,案件冲突由该失窃事件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请求量刑酌情考量。
4、推动家属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
律师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向被害人家属赔付5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以此体现当事人悔罪态度,争取酌定从宽处理。
中级法院审理该案,采纳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相关辩护意见,同时将被害人特殊体质纳入量刑考量。法院认定杨某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结合全案各项情节依法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在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无罪的情形下,辩护工作重点应当全面梳理法定、酌定从宽量刑要素。被害人特异体质虽一般不能中断刑法因果关系,但属于重要量刑参考因素;自首是重罪案件实现降档减轻处罚的关键法定情节。
民间纠纷、财物争议引发的暴力案件,需要完整还原冲突起源,甄别各方过错;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对于重罪案件量刑同样具备实际参考价值。个案裁判受证据、鉴定、具体案情综合影响,同类案件不能直接照搬本案裁判结果,处理结论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整理,仅作刑事普法参考,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正式生效文书为准。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