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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受纠集参与多人伤害致人死亡案,量刑10年,经辩护认定从犯获刑五年

本案系多人结伙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黄某被指控参与殴打被害人,并涉嫌持匕首捅刺其中一名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其系主犯,面临量刑十年以上乃至更重的刑罚。肖响华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分析证据、力主从犯认定,并结合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宽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自首、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相关辩护意见,对黄某减轻处罚,判5年。

基本案情

去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艾某某在中山**沙泵站对开围堤处喝酒时,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在围堤上迎风喊叫,遂指使被告人黄某及陈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曾某某、黄某乙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张甲、张乙。冲突中,多人持啤酒瓶、铁尺、石头、铁指套等工具围攻被害人,黄某持匕首捅刺其中一名被害人。被害人张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受轻伤。5月6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认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极其严峻的刑罚。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通过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推翻主犯指控、争取从犯认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论证黄某系从犯。律师指出,本案的犯意提起者系艾某某,黄某系受艾某某指使参与作案,并非组织、指挥者。在共同伤害行为中,直接造成被害人张甲死亡的主要行为人是陈某某(持铁尺砍击)、黄某甲(持石头砸击头部)等人,而现有证据认定黄某持刀捅刺致被害人张甲死亡的证据不充分。黄某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挖掘从宽情节。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庭审后,律师积极协调家属,向被害人张甲的家属赔偿40000元,虽未能完全弥补损失,但展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就量刑幅度发表抗辩意见。针对公诉机关十年以上的量刑意见,辩护人提出,若认定从犯,本案量刑可下降至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区间,不应当直接顶格量刑。法院采纳从犯减轻处罚观点,但结合案件危害后果,未采纳三年以下量刑的请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裁量刑罚。

案件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系受纠合参与犯罪,在共同伤害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量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家属赔偿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实务总结

多人共同伤害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是厘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实际行为以及对危害结果的贡献程度。被公诉机关指控为主犯的情况下,应当细致比对全部证据,审查是否具备认定从犯的空间。

即便认定从犯,法院仍会结合死伤后果、作案工具、社会危害性综合确定量刑档位,并非当然降至三年以下。初犯、坦白、家属代为赔偿,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个案裁判受证据、同案处理情况影响,同类案件不能直接照搬本案结果,最终以司法生效文书为准。

案件说明:本文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整理,仅作刑事普法参考,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正式生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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