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概况
当事人因工程定金纠纷被控告诈骗并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介入后,律师围绕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虚构事实、积极退赔谅解、无社会危险性等角度提交完整辩护意见,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取保候审。
杨某,1992年出生,与父亲杨某良长期从事工程承包行业,有实际注册经营的公司在营业中。杨某相信上游发包方及介绍人陈赞等人能够帮其拿到东莞长安某公寓项目,并为此向陈赞等人缴纳了数十万元保证金。杨某打算在拿到该项目后,将其中混凝土部分分包给控告人,为保障合同履行收取控告人5万元定金。后因项目未能按预期落地,控告人以诈骗为由报案。2026年6月18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收取定金的行为,是否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刑事诈骗要件,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合同纠纷。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23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杨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系民事合同纠纷”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杨某收取控告人5万元定金,是因为其当时相信自己已从上家拿到了分包给他的工程,准备将其中混凝土部分转包给控告人,为保证对方履行合同才收取定金,这是工程承包中的常见操作方式。杨某父子也向上家缴纳了保证金,有相关转账记录可证实。
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杨某长期从事工程承包行业,其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努力向上游发包方争取承包工程机会。收取控告人费用并邀请其来到东莞长安,均是因为其确实磋商过该长安某公寓项目,有真实履约基础和意愿。
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案发后,杨某家属主动与控告人取得联系,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自愿代为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控告人收到赔偿后,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杨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和收入,家庭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不具备逃匿的现实条件与动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2026年6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收取定金系基于真实工程分包预期,有真实的履约基础和意愿,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更符合民事合同纠纷的性质,而非刑事诈骗。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简介: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所主任律师,现任东莞律协副会长、广东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邀监督员。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25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3000余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00余件。深耕东莞本地刑辩实务,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流程与本地司法裁判尺度。
把您现在遇到的问题告诉给我们,我们来帮您解决!